可可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
一、發(fā)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
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為原料,經清理、焙炒、破碎、殼仁分離、研磨、壓榨、破碎細粉、冷卻結晶等工藝制成的食品。包括:可可液塊、可可粉、可可脂。申證單元為1個,即可可制品。
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可可制品?煽芍破飞a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,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001。
二、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(huán)節(jié)
(一)基本生產流程。
1.可可液塊
2.可可粉
3.可可脂
(二)關鍵控制環(huán)節(jié)。
1.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倉庫儲存條件控制。
2.可可豆在焙炒、研磨過程中工藝參數(shù)的控制。
3.包裝材料的選擇和包裝過程控制。
(三)容易出現(xiàn)的質量安全問題。
1.可可豆及制品的過氧化值和游離脂肪酸值增大。
2.可可豆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設置不合理造成質量指標下降。
3.產品存儲和包裝不當造成產品軟化變形和產生不愉快氣味。
三、必備的生產資源
(一)生產場所。
可可制品生產企業(yè)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(huán)境外,還應當有與企業(yè)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、生產車間、成品庫、檢驗室。生產車間應單獨設置原料處理間、半成品處理(加工)間和包裝間。
應保證各車間不同的溫度、濕度和其他工藝參數(shù)的要求,防止毗鄰車間相互影響。原輔材料庫應安裝通風窗或通風裝置,如半成品處理(加工)間、包裝間和成品庫環(huán)境條件不能滿足生產和存儲要求應配備環(huán)境溫度調節(jié)設備。
(二)必備的生產設備。
1.篩選設備;2.焙炒設備;3.破碎、殼仁分離設備;4.研磨設備;5.壓榨設備(僅適用于可可脂和可可粉產品);6.破碎細粉設備(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);7.冷卻結晶設備(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);8.堿混合設備(僅適用于堿化可可粉和堿化可可液塊產品);9.包裝設備(封口機、生產日期加注裝置、計量稱量裝置等)。
四、產品相關標準
LS/T 3222-1994《可可粉》;LS/T 3223-1994《可可脂》;LS/T 3224-1994《可可液塊》;備案有效的企業(yè)標準。
五、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
企業(yè)生產可可制品的可可豆應符合LS/T 3221-1994《可可豆》的規(guī)定。原輔材料、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(guī)定。不符合質量衛(wèi)生要求的,不得投產使用。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,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(yè)生產的產品。不得以可可殼作為生產原料,不得以有機溶劑浸提法生產可可脂。
六、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
(一)分析天平(0.1mg);(二)天平(0.1g);(三)干燥箱;(四)微生物培養(yǎng)箱(僅適用于可可脂);(五)索氏抽提及通風裝置(或阿貝折光儀和超級恒溫器,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;(六)標準篩(孔徑大小依據(jù)產品及等級確定,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;(七)馬福爐(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);(八)酸度計(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);(九)阿貝折光儀(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);(十)溫度計(分度值0.1℃,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);(十一)電冰箱(僅適用于可可脂產品);(十二)滅菌鍋(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;(十三)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(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;(十四)微生物培養(yǎng)箱(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;(十五)生物顯微鏡(僅適用于可可粉產品)。
七、檢驗項目
可可制品的發(fā)證檢驗、監(jiān)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。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“*”標記的,企業(yè)應當每年檢驗4次。
可可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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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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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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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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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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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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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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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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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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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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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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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可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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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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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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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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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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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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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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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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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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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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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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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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灰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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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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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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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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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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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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細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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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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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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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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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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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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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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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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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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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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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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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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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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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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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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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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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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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光指數(sh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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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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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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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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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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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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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分及揮發(fā)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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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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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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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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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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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離脂肪酸(以油酸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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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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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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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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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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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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碘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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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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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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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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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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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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皂化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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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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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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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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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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熔點(滑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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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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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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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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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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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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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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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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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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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脂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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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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菌落總數(sh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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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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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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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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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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酵母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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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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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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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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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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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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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|
√
|
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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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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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腸菌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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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|
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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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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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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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病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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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|
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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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可可粉和可可液塊需檢測此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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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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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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√
|
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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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可可粉需每批必檢出廠檢驗項目中的大腸菌群和致病菌。
八、抽樣方法
根據(jù)企業(yè)申請發(fā)證產品的品種進行抽樣,在企業(yè)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該企業(yè)的主導產品進行檢驗。如企業(yè)申請1種以上品種,可按下列順序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檢驗:①可可粉 ②可可液塊 ③可可脂。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,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。每種產品隨機抽取4件,樣品總量不得少于1千克,抽樣樣品基數(shù)不少于200件。
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份, 1份用于檢驗,1份備查。樣品確認無誤后,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、蓋章,當場封存樣品,并加貼封條。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、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。
抽樣單上需注明樣品(僅適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塊產品)產品分類和質量等級,如樣品(僅適用于可可粉)中可可脂含量或細度有調整的亦同時注明。應注意樣品的運輸和保存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產品存儲要求。